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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宁德市自然资源局、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德市林业局关于印发解决宗教活动场所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3-05-24   浏览次数:246 次 标签: 宗教

文章摘要:

宁德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 宁德市自然资源局 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宁德市林业局关于印发解决宗教活动场所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宁民宗〔2021〕29号)

文章摘要2:

《宁德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 宁德市自然资源局 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宁德市林业局关于解决宗教活动场所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政策解读

宁德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 宁德市自然资源局 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宁德市林业局关于印发解决宗教活动场所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

宁民宗〔2021〕29号

来源:宁德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    

各县(市、区)民族宗教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林业局: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宁德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 宁德市自然资源局 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宁德市林业局关于解决宗教活动场所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宁德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      宁德市自然资源局

  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宁德市林业局    

  2021年8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宁德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 宁德市自然资源局

  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宁德市林业局

  关于解决宗教活动场所不动产登记

  历史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

  我市宗教历史悠久,全市有佛教、道教、天主教、基督教等四大宗教。为解决宗教活动场所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切实维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森林法、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消防法和《宗教事务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福建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宗教活动场所建设项目管理的意见》(闽民宗〔2014〕137号,以下简称:闽民宗〔2014〕137号文)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解决宗教活动场所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应本着“尊重历史、正视现实、区别对待、分类处理、稳妥推进”的原则进行。

  二、根据闽民宗〔2014〕137号文精神和我市实际,以闽民宗〔2014〕137号文印发之日(2014年11月10日)为界,将我市宗教活动场所分为已建宗教活动场所和新建宗教活动场所,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施行前后不同情况分类处理。

  三、各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应对辖区宗教活动场所进行调查摸底,查明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对已建宗教活动场所和新建宗教活动场所分别进行登记造册,并由所在地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别出具宗教活动场所属于已建或新建场所的证明,并写明具体占用时间、占用范围及改扩建情况等。

  四、民族宗教、自然资源、住建、林业等部门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指导做好宗教活动场所、宗教团体确权登记工作。只要权属来源清楚,申请登记主体适格(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或宗教团体),原则上应予以办理不动产登记。

  五、已建宗教活动场所办理不动产登记,根据国家不同时期出台的法规政策执行。其中:

  (一)198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施行前,已建成的宗教活动场所占用林地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不存在林地权属纠纷的证明,并由权利人出具书面具结书后,不按占用征收林地项目对待,免予办理用林手续。

  1985年1月1日至2001年8月31日期间,已建成的宗教活动场所占用林地并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允许不按非法占用林地项目对待,但应按使用林地的相关规定补办用林手续。

  2001年9月l日以后建成的宗教活动场所占用林地的,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存在未批先占,需按非法改变林地用途立案查处后,再补办用林手续。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林地使用条件的,应依法恢复林地、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宗教活动场所具体占用林地情况由县级林业部门核对,并出具情况说明。

  (二)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行前占用土地并一直沿用至今的,由该宗教活动场所或宗教团体向市、县自然资源部门提交土地权利来源和土地权属演变的书面报告,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宗教事务部门确认,所在村(居)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1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市、县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1995年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办理不动产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行后未批先用的,对于符合用地审批条件的,自然资源部门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予以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不动产登记机构予以办理登记。

  (三)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产权原登记在个人名下,经原登记权属个人和宗教活动场所实际所有者申请,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对宗教活动场所进行认定备案后,可由原登记的个人和实际使用人(所有人)共同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根据1995年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有关规定,由市、县自然资源部门确认可认定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不可认定的按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予以办理登记。

  (四)已在城市总体规划区范围内改扩建的宗教活动场所,属于在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的,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必出具规划意见、补办规划手续,不动产登记机构予以受理登记;属于1990年4月l日以后的,取得用地批准手续后,自然资源部门核对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予以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各级政府出台的相关文件标准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动产登记部门予以受理登记。

  已在城市总体规划区范围外改扩建的宗教活动场所,属于在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施行前的,不必出具规划意见、补办规划手续,不动产登记机构予以受理登记;属于2008年1月1日以后的,取得用地批准手续后,自然资源部门核对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予以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规划许可证》,并按各级政府出台的相关文件标准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动产登记部门予以受理登记。

  (五)1998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施行前建成的宗教活动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无需办理消防行政审批手续,但必须经符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对现状建筑进行消防安全评估,消防安全评估合格的,送住建部门备案存档,备案存档手续作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依据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施行后建成使用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依法办理消防安全相关审批手续。

  以上时间节点经宗教活动场所作出具结承诺后,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宗教事务部门出具证明予以确认。

  六、已建宗教活动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所需的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二)宗教活动场所或宗教团体作为不动产登记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宗教事务部门颁发的《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民政部门颁发的宗教团体《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三)市、县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四)宗教活动场所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房屋测绘材料、宗地测绘成果报告);

  (五)市、县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该宗教活动场所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规划许可证》);

  (六)消防备案存档手续或住建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消防意见;

  (七)住建部门出具的《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等相关证明材料,未办理房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对工程可靠性进行鉴定合格,并提交申请人承诺自行承担房屋结构安全责任的具结书;

  (八)占用林地的,由县级林业部门出具情况说明或用林批文;

  (九)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七、不动产登记部门受理登记申请后,应按法定程序予以办理,并在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前进行公告,经公告无异议后予以登记,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八、宗教活动场所办理不动产登记中出现的其他复杂疑难事宜,由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专题会议协调解决。

  九、新建宗教活动场所,应当严格按闽民宗〔2014〕137号文规定履行有关手续,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十、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抄送:市政府办公室、文旅局、应急局、城市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宁德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办公室  

  2021年8月2日印发


《宁德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 宁德市自然资源局 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宁德市林业局关于解决宗教活动场所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政策解读

来源:宁德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    

  一、出台背景

  宗教活动场所产权证办理问题由来已久,十一届三中全会会后,宗教信仰自由政策逐步落实,宗教活动场所逐步开放,并由政府宗教工作部门依法登记管理。但由于历史原因,大多数宗教活动场所没能及时办理产权证,全市767处依法登记的佛教场所仅有83处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部分位于深山的场所办理了林权证;道教场所也只有极少数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基督教位于城镇区域的场所半数有办理权属证明,位于农村区域的场所就大部分未办理权属证明了。宗教活动场所产权证未办理严重影响了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场所修缮、改扩建依法审批难以推进,常常因土地权属不清而出现纠纷,引发不稳定因素,宗教界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近年来,为解决宗教活动场所产权办理问题,市里多次组织专项工作调研,县(市、区)宗教工作部门和宗教团体也与土地、建设、规划等相关部门进行了协调,同时根据省民宗厅、省住建厅、省国土资源厅和省林业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宗教活动场所建设项目管理的意见》(闽民宗〔2014〕137号),着手解决宗教活动场所新建、改建、扩建的产权证办理问题,但收效甚微。依照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宗教活动场所办理产权证还存在较大困难。为解决宗教活动场所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我市亟须一个具有操作性、可行性的指导文件来规范实行,切实维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推动宗教事务依法管理。

  二、出台依据和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森林法》、《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消防法》和《宗教事务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福建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宗教活动场所建设项目管理的意见》(闽民宗〔2014〕137号)。

  我局协同市委统战部、市自然资源局安排分管领导、业务科室负责人、县(市、区)民宗局负责人于今年1月前往莆田、泉州参访学习解决宗教活动场所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工作,2月与省民宗厅政法处进行沟通,3月启动《宁德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 宁德市自然资源局 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宁德市林业局关于解决宗教活动场所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制订工作,参照莆田、泉州相关做法,与市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林业局多次商讨形成初稿,并结合当前各县(市、区)宗教活动场所产权证办理情况调研了蕉城、霞浦此项工作,征求了宗教界意见,形成《宁德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 宁德市自然资源局 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宁德市林业局关于解决宗教活动场所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并于4月30日发函征求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林业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相关部门意见,5月上旬收到8条修改意见。经研究,对意见进行了进一步完善,形成了《宁德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 宁德市自然资源局 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宁德市林业局关于解决宗教活动场所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送审稿。

  三、适用范围

  适用于宁德市。

  四、主要内容

  关于解决宗教活动场所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共10条具体意见,指出遵循原则,划定分类时间,明确办理程序及相关申报材料及其他事项,具体指导帮助宗教界解决宗教活动场所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

  (一)遵循原则:解决宗教活动场所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应本着“尊重历史、正视现实、区别对待、分类处理、稳妥推进”的原则进行。

  (二)分类时间:根据闽民宗〔2014〕137号文精神和我市实际,以闽民宗〔2014〕137号文印发之日(2014年11月10日)为界,将我市宗教活动场所分为已建宗教活动场所和新建宗教活动场所,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施行前后不同情况分类处理。

  (三)办理程序:

  各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应对辖区宗教活动场所进行调查摸底,查明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对已建宗教活动场所和新建宗教活动场所分别进行登记造册,并由所在地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别出具宗教活动场所属于已建或新建场所的证明,并写明具体占用时间、占用范围及改扩建情况等。

  已建宗教活动场所办理不动产登记,根据国家不同时期出台的法规政策执行。其中:

  1.198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施行前,已建成的宗教活动场所占用林地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不存在林地权属纠纷的证明,并由权利人出具书面具结书后,不按占用征收林地项目对待,免予办理用林手续。

  1985年1月1日至2001年8月31日期间,已建成的宗教活动场所占用林地并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允许不按非法占用林地项目对待,但应按使用林地的相关规定补办用林手续。

  2001年9月l日以后建成的宗教活动场所占用林地的,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存在未批先占,需按非法改变林地用途立案查处后,再补办用林手续。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林地使用条件的,应依法恢复林地、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宗教活动场所具体占用林地情况由县级林业部门核对,并出具情况说明。

  2.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行前占用土地并一直沿用至今的,由该宗教活动场所或宗教团体向市、县自然资源部门提交土地权利来源和土地权属演变的书面报告,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宗教事务部门确认,所在村(居)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1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市、县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1995年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办理不动产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行后未批先用的,对于符合用地审批条件的,自然资源部门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予以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不动产登记机构予以办理登记。

  3.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产权原登记在个人名下,经原登记权属个人和宗教活动场所实际所有者申请,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对宗教活动场所进行认定备案后,可由原登记的个人和实际使用人(所有人)共同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根据1995年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有关规定,由市、县自然资源部门确认可认定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不可认定的按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予以办理登记。

  4.已在城市总体规划区范围内改扩建的宗教活动场所,属于在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的,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必出具规划意见、补办规划手续,不动产登记机构予以受理登记;属于1990年4月l日以后的,取得用地批准手续后,自然资源部门核对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予以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各级政府出台的相关文件标准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动产登记部门予以受理登记。

  已在城市总体规划区范围外改扩建的宗教活动场所,属于在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施行前的,不必出具规划意见、补办规划手续,不动产登记机构予以受理登记;属于2008年1月1日以后的,取得用地批准手续后,自然资源部门核对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予以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规划许可证》,并按各级政府出台的相关文件标准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动产登记部门予以受理登记。

  5.1998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施行前建成的宗教活动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无需办理消防行政审批手续,但必须经符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对现状建筑进行消防安全评估,消防安全评估合格的,送住建部门备案存档,备案存档手续作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依据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施行后建成使用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依法办理消防安全相关审批手续。

  以上时间节点经宗教活动场所作出具结承诺后,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宗教事务部门出具证明予以确认。

  (四)相关申报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宗教活动场所或宗教团体作为不动产登记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宗教事务部门颁发的《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民政部门颁发的宗教团体《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3.市、县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4.宗教活动场所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房屋测绘材料、宗地测绘成果报告);

  5.市、县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该宗教活动场所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规划许可证》);

  6.消防备案存档手续或住建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消防意见;

  7.住建部门出具的《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等相关证明材料,未办理房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对工程可靠性进行鉴定合格,并提交申请人承诺自行承担房屋结构安全责任的具结书;

  8.占用林地的,由县级林业部门出具情况说明或用林批文;

  9.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五)其他事项:

  不动产登记部门受理登记申请后,应按法定程序予以办理,并在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前进行公告,经公告无异议后予以登记,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宗教活动场所办理不动产登记中出现的其他复杂疑难事宜,由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专题会议协调解决。

  新建宗教活动场所,应当严格按闽民宗〔2014〕137号文规定履行有关手续,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经认真审查,本办法未涉及市场公平性竞争内容。本办法经我局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核,没有不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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