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民二终字第47号 更新时间:2020-09-30 浏览次数:4537 次 标签: 企业改制 职工全额出资 债务承担 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民二终字第47号 【裁判摘要】企业通过职工全额出资购买净资产的方式改制的,属于法人出资主体性质和名称等的变更,不影响企业对改制前形成债务之民事责任的承担 文章摘要2: 目录 1裁判摘要 2裁判文书 上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和改制案件中切实防止债务人逃废债务的紧急通知 下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提字第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