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闽01民终5382号
更新时间:2023-06-03 浏览次数:25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本案中,宋××于1976年12月被辞退,至2017年12月28日提起仲裁申请、2018年1月18日提起诉讼,已超过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