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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闽09民终527号

更新时间:2023-06-03   浏览次数:81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1)最长诉讼时效仍然属于诉讼时效的规定范畴,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2)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承担不能适用诉讼时效抗辩——陈××提供的领(借)款凭证上,领款单位名称栏载明为吉巷老区竹木工艺厂,并加盖有“古田县吉巷老区竹木工艺厂”公章,领款用途和领导批准意见栏载明“兹向陈××借现金用于发展再生产.议定每月利息3%计算.本款由竹席款回笼一次性还清本息。〈于97年8月4日内一次性还清〉”,以上书证内容明确了借款单位、用途、利息计算、还款资金来源和还款期限,可以证实老区竹木工艺厂向陈××借款意思表示的事实,张××抗辩其在领(借)款凭证上领款人盖章栏签字、并接收借款系职务行为,具有事实根据;陈××接受了该领(借)款凭证应视为其对老区竹木工艺厂为该笔借款的债务人的认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中“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是法律对保护民事权利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仍是属于诉讼时效的规定范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本案一审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并判决驳回陈××对老区竹木工艺厂的诉讼请求,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陈××该部分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即陈××对老区竹木工艺厂清偿讼争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部分可予支持。......结合一审中陈××提交的手机信息的记录内容:1.2017年10月11日张××儿子在收到陈××发送建行卡号的回复信息“收到!12.1之前给您1万元,余下的2018.12.1之前全部给清。(这是约定好的付款方式)。最后我代父亲向您道歉,这么多年也感谢您的理解。”2.2017年11月21日张××儿子发给陈××的信息“元照伯伯,按约定12.1之前给您1万,现在已经将钱转到我吉巷××叔叔的账上,请这几天带上你和我老爸的欠账单到我叔叔处领钱。”以及陈××在诉讼中陈述的其找到张××弟弟要钱时,张××弟弟表示只支付2万元的情况。

文章摘要2:

(续)可以证实2017年10月至11月间陈元照就讼争借款要求张××清偿借款本息,双方进行了协商。陈××向作为老区竹木工艺厂法定代表人的张××催讨借款本息,对此应以普通谨慎人的标准衡量权利人智识经验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陈××对由张××承担清偿责任持肯定的主观心态并追求该结果,张××通过儿子、弟弟××的一系列行为向陈××承诺愿意承担清偿借款本金2万元的意思表示,双方意思表示具备相应的匹配性,符合债务承担特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由于双方对原债务人之责任免除问题未能协商一致,前述债务承担在性质上应属于并存的债务承担即成立债务加入。该债务加入在陈××与张××之间成立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故张××应对讼争借款债务承担相应的最高限额为本金2万元的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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