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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民二终字第185号

更新时间:2020-10-04   浏览次数:7382 次 标签: 债务转移 借款用途 技改项目贷款 技改项目规模变更 保证 企业改制 企业合并 债权债务 概括转移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民二终字第185号
【提示】原企业并入新企业,新企业承担其全部债权债务的,属于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
【裁判要旨】技改贷款不因项目规模变更而构成贷款用途改变——技改项目贷款是根据政府主管部门批文而发放的项目贷款,至于企业获得贷款后用于项目支出购买何种设备无需征得贷款人的同意,不构成贷款用途的改变。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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