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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合并情形下,被兼并的债务企业未依法注销,兼并方与被兼并方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更新时间:2022-03-20   浏览次数:244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审判长联席会议倾向性结论】承债式吸收合并情形下,原债务企业虽未依约被注销,但兼并协议生效并基本履行的,兼并方和被兼并方应对原债务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载《民商事审判指导》2008年第3辑(总第15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第21-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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