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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郑民一终字第1369号

更新时间:2023-06-17   浏览次数:19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上诉人河南威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涉案车辆起火是由于车辆本身问题所引起没有根据。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涉案车辆在凌晨3点静止状态下起火。被上诉人魏××发现火灾后立即报警,公安消防大队将火扑灭,作出火灾认定书,裁明:该起火灾排除人为纵火,不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报险后保险公司及一审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对火灾原因作出的结论,均排除车辆以外原因,认定起火点位于驾驶室内左侧仪表板处。一审法院根据以上三家鉴定机构的结论认定涉案车辆起火系车辆本身问题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销售的车辆是否合格的问题。上诉人为此提供其生产厂家出具的一份火灾分析报告,裁明:火灾的发生与车辆本身质量无关,具体引发车辆火灾的原因不明。因生产厂家与本案审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故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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