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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浙民申字第539号

更新时间:2023-06-17   浏览次数:19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关于《火灾事故认定书》的证据效力。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分局消防大队对本次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后,作出瓯公消火认字(2011)第0006号火灾事故认定书,该《火灾事故认定书》是消防部门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并在最快的时间内对事故发生原因、财产烧毁情况进行现场勘验,同时就火灾情况询问相关当事人,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分局消防大队依据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事故照片结合其专业知识而作出,客观反映起火原因和火灾事故形成的各种因素,且福安公司对《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内容也没有提出复核申请,该《火灾事故认定书》应作为有效证据采信。福安公司提出消防部门作出起火点在其仓库一楼的认定缺乏依据,但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该理由不能成立。……根据《火灾事故认定书》的认定,火灾的起火点在福安公司的仓库。福安食品公司疏于对用电物品和电气线路的安全隐患的防范,最终导致电气线路发生故障引燃仓库中存放的易燃食品而造成本案火灾的发生,且系本案火灾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一、二审法院酌情确定福安食品公司应承担70%的民事责任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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