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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7行初227号;(2019)浙行终59号

更新时间:2023-06-17   浏览次数:26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对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具有可诉性
【裁判要旨】对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虽然内容未包含直接处理决定,并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但不能因此得出对相对人合法权益不产生确定影响的结论,进而否定其可诉性。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关键应从批复的本质特征、法律效果判断是否属于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
【案号】一审:(2018)浙07行初227号;二审:(2019)浙行终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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