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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京民申2706号

更新时间:2023-06-29   浏览次数:26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公司合理调岗属于生产经营自主权范围,劳动者要求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精解补偿金及赔偿金不予支持——西宇嘉业公司因公司业务拓展和经营需要,对石××进行了两次调岗,两次调整均未降低工资待遇,工作地点亦在合理范围之内,但石××均未同意。第一次工作岗位调整,石××的工资标准上涨,石××拒绝用人单位对其进行首次调整后,西宇嘉业公司再次作出石××的岗位调整,薪资总体待遇并未降低。西宇嘉业公司的调岗行为属于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自主用工行为,没有违反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现石××主张其因西宇嘉业公司不提供劳动条件使其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就此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石××要求西宇嘉业公司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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