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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闽民再286号

更新时间:2023-07-03   浏览次数:33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公安部门以“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为由撤销刑事案件,当事人可以重新起诉——本案焦点在于是否重复起诉问题。本案中,郑××要求确认土地转让《契约》无效的诉讼,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7日作出(2016)闽0803民初2317号民事判决,驳回郑××的诉讼请求。郑××不服提起上诉,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案件涉嫌刑事犯罪,作出(2017)闽08民终698号民事裁定,撤销一审民事判决,驳回郑××起诉,并将案件有关材料移送永定公安部门。后公安部门以“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为由撤销郑××被诈骗案。郑××虽就案涉争议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八条“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的规定,因永定公安部门以“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为由撤销了郑××被诈骗案,应当认为该案在原审裁定生效后发生了新的事实,郑××可以就涉案纠纷再次提起诉讼。其再次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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