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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9)沪二中行终字第217号

更新时间:2023-07-23   浏览次数:14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1】其他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告知其他向其他行政机关申请申请并无不当——《信息公开规定》第十四条对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职责权限范围作出了明确划分。根据该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按照政府信息来源的不同,负有公开义务的行政机关亦有所不同: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依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本案中,上诉人申请公开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均系被上诉人之外的其他行政机关制作,被上诉人答复上诉人应分别向黄浦区发改委、黄浦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以及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符合《信息公开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原审判决撤销被上诉人所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中第一、第二、第三项内容,适用法律不当。
【裁判摘要2】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属于政府信息——《信息公开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中,依照相关规定,被上诉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能够获取上诉人申请公开的协议信息,该信息属于政府信息范畴,被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第四项告知上诉人该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违反了前述相关规定,应予撤销。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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