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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9)沪二中行终字第254号

更新时间:2023-07-23   浏览次数:10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房屋拆迁工作不是行政机关进行行政管理的行为,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处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作为“外滩通道改建工程(北段)”项目建设的拆迁人,独立实施房屋拆迁工作,并非受原市政工程局委托进行拆迁。上诉人认为原市政工程局是对涉及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处的政府信息予以公开的义务机关,缺乏法律依据。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六条之规定,本市区、县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原市政工程局不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具有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发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的法定职权。由于上诉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原市政工程局的职责范围,故被上诉人作为原市政工程局行政管理职能的承继机关,答复上诉人其要求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职责权限范围,符合《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五)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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