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行政法专题精解   

政府信息公开方式

更新时间:2023-07-23   浏览次数:11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政府信息公开方式——1.主动公开;2.依申请公开。

文章摘要2:

目录

政府信息公开方式 回目录

1.主动公开;

2.依申请公开。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三条【公开方式】除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第十四条【公开豁免情形】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第十五条【第三方合法权益信息豁免|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内部事务信息】【过程性信息】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标签

暂无标签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