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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主动公开

更新时间:2023-07-25   浏览次数:25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主动公开范围、重点内容、补充规定和不断增加(《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9-22条);主动公开方式、平台、场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3-25条);主动公开期限(《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6条);鼓励积极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44条)

文章摘要2:

【注解】(1)起诉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不予受理;(2)行政机关拒绝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不具有可诉性;(3)起诉行政机关未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参考案例:行政审判案例第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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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范围、重点内容、补充规定和不断增加(《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9-22条) 回目录

1.主动公开范围——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1)涉及公众利益调整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2)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A.因公众知情权保障、行使的需要而主动公开的信息;

B.为行政立法、决策过程公众参与所需而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2.主动公开重点内容包括15项——

(1)履职依据——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机关简介——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3)规划信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4)统计信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5)行政许可——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注解】(1)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2)办理结果(行政许可决定一律公开)。

(6)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注解】(1)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2)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并非一律公开,只有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才需要公开)。

(7)预算、决算——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8)收费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9)政府采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注解】主动公开内容是本单位每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计划、实际采购物品清单、财务支出等信息(一般以近5年为标准)。

(10)重大项目——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注解】“重大建设项目”的判断标准由各行政机关自行把握。

(11)重大民生信息——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2)重大民生信息——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3)重大民生信息——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14)招考录用——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15)其他法定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3.主动公开补充规定—— 

(1)除本条例第20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2)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4.主动公开内容不断增加——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20条、第21条的规定,确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按照上级行政机关的部署,不断增加主动公开的内容。

主动公开方式、平台、场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3-25条) 回目录

1.主动公开方式——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机制,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

2.主动公开平台——

(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依托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利用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集中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2)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应当具备信息检索、查阅、下载等功能。

3.主动公开场所——

(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场所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2)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3)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主动公开期限(《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6条) 回目录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2.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鼓励积极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44条) 回目录

1.多个申请人就相同政府信息向同一行政机关提出公开申请,且该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行政机关可以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

2.对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人认为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可以建议行政机关将该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行政机关经审核认为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主动公开。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十九条【主动公开的范围】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第二十条【主动公开的重点内容】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二十一条【主动公开的补充规定】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第二十二条【主动公开内容的不断增加】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确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按照上级行政机关的部署,不断增加主动公开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公开方式】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机制,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

  第二十四条【公开平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依托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利用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集中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应当具备信息检索、查阅、下载等功能。

  第二十五条【公开场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场所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二十六条【公开期限】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鼓励积极主动公开】多个申请人就相同政府信息向同一行政机关提出公开申请,且该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行政机关可以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

  对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人认为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可以建议行政机关将该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行政机关经审核认为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主动公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义务,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告知其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对行政机关的答复或者逾期不予答复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典案例 回目录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9)沪二中行终字第229号

【裁判摘要】《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档案馆接收行政机关依法移交的档案涉及政府信息的,其公开适用档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上诉人申请公开的“大连路道路改建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被上诉人已依据《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规定,向上海市城建档案馆移交了档案。被上诉人所作答复并无不当。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2017)吉02行终76号

【裁判摘要】特检所是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资质机构,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可以作为行政许可行为对待——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三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出具的是否属于可诉行政行为问题的答复》([2011]行他字第100号),特检所是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资质机构,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可以作为行政许可行为对待。......本院认为:上诉人特检中心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出具的检验报告可以作为行政许可行为对待,系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案件的适格被告。

·关某某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未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案

【解读】认为行政机关未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而提起诉讼的,应当告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1)行政机关未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当事人已经掌握相关政府信息或者经向行政机关申请已获得相关政府信息,但仍认为行政机关未履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义务或者未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而起诉的,应当不予受理;

(2)当事人申请行政机关向社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答复拒绝向社会公开该政府信息,当事人不服而起诉的,应当不予受理。

·关××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未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案【行政审判案例第101号】

【裁判要旨1】起诉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不予受理——行政机关未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当事人经向行政机关申请已获得相关政府信息,但仍认为行政机关未履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义务或者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相关政府信息而起诉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裁判要旨2】行政机关拒绝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不具有可诉性——当事人申请行政机关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答复拒绝向社会公众公开该政府信息,当事人不服而起诉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裁判摘要】本案中,关××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履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职责,应当先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答复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在关××已经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情况下仍坚持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履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职责的,则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依法应予驳回。

【注解】起诉行政机关未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最高法行申3922号

【裁判摘要】个人不能要求行政机关“公告”政府信息——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目的是为了保障申请人自己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法律和司法解释要求尽可能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提供政府信息,所指也是向申请人本人提供政府信息的形式。向不特定公众“公告”政府信息,可能是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却不是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公告”政府信息,超出了自己需要的范围,实质是要求行政机关向不特定公众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中提出这样的诉求,实质是主张不特定公众的权利。这样的诉求不仅与《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不符,而且也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所明确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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