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行政法专题精解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形式

更新时间:2023-07-25   浏览次数:13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依申请公开形式(《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40条)

文章摘要2:

目录

依申请公开形式(《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40条) 回目录

1.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

2.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注解】(1)申请人有权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提出形式上的要求;(2)允许行政机关变通为其他适当形式。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四十条【依申请公开的形式】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第四十三条【为特殊群体提供必要帮助】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十五条【工作规范】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的工作制度,加强工作规范。

经典案例 回目录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9)沪二中行终字第239号

【裁判摘要】房屋拆迁许可证正文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向拆迁单位颁发的许可其实施拆迁的证照。2008年10月15日,经上诉人申请,被上诉人已向上诉人公开了沪房黄拆许字(94)第11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存根,该存根记载的内容与同文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正文记载的内容一致。故被上诉人向上诉人作出黄房地公开复(2009)第074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其答复内容并无不当。上诉人坚持认为被上诉人应按照其申请内容公开房屋拆迁许可证正文,缺乏相应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最高法行申1579号

【裁判摘要】政府信息上加盖印章、签上经办人姓名、注明日期等要求,不属于法定的公开方式和形式——要求行政机关在其已经掌握的政府信息上加盖公章、签上经办人姓名、注明日期等,并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和形式,甚至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畴。行政机关对此予以拒绝,不构成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在本案,虽然行政机关的答复说明理由不当,但不予提供政府信息的结果并无不当,且该处理结果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并不构成侵害。对于明显缺乏权利侵害事实的起诉,人民法院没有必要仅以行政行为说明理由不当为由判决撤销。可以要求行政机关进行瑕疵补正,或者在裁判文书中予以释明之后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标签

暂无标签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