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2994号
更新时间:2023-07-25 浏览次数:13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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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摘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四项的规定,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申请查阅案卷材料,行政机关告知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告知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据此,李××作为行政复议案件的当事人,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申请获取相关复议案件信息,作为复议机关的河北省法制办告知其按照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办理,李××针对该告知行为及随后的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应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