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闽行终81号
更新时间:2023-07-25 浏览次数:11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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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非该信息公开行为的行政相对人与该信息公开告知书无利害关系,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本案中,由于《依申请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信息中,“姓名"及“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栏中均体现为杜××,故被上诉人受理后,才针对申请人杜××作出(2018)第123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现上诉人林××针对(2018)第123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提起行政复议,因林××非该信息公开行为的行政相对人,与该信息公开告知书无利害关系,所以被上诉人据此作出不予受理上诉人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