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皖05民终748号 更新时间:2023-07-28 浏览次数:100 次 标签: 培训 消费者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职业技能培训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周×关于三倍赔偿的诉请,因案涉培训合同应属于职业技能培训的范围,并非单纯的瑜伽健身行为,即不属于“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范畴,故不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审法院对此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307号—关于发布行业标准《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的公告 下一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京0108民初88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