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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最高法行申1194号

更新时间:2023-08-05   浏览次数:18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行政机关在土地征收过程中不直接解决土地权属争议|(1)一般而言,土地权利人的确定应以有权机关依法颁发的土地权属证书或确无争议的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清册为准。若行政相对人不能提供有效的土地权属凭证或土地权属存在争议时,应当在解决权属争议、确定权利人以后,再行维护其在征收过程中的权益;(2)征收实施机关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既无职权,亦无法定程序,对土地权属争议直接进行解决——本案系被申请人邳州市政府在征收江苏省××经济开发区××村“南湖”、“东南湖”地块土地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再审申请人边××所诉请的“侵占”土地行为,实质上是被申请人组织实施的征地行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关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规定,一般而言,土地权利人的确定应以有权机关依法颁发的土地权属证书或确无争议的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清册为准。若行政相对人不能提供有效的土地权属凭证或土地权属存在争议时,应当在解决权属争议、确定权利人以后,再行维护其在征收过程中的权益。征收实施机关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既无职权,亦无法定程序,对土地权属争议直接进行解决。再审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组织实施的征地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应当以其能够提供确切的权属证明为基础。在再审申请人既不能提供权属证明,也未先行解决权属争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不予认可其原告主体资格并驳回起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均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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