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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3)闽09民终409号

更新时间:2023-09-17   浏览次数:21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综合上述分析,浙江××公司与福建××物资有限公司不存在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且主观上并非善意,双方之间的票据背书转让行为应认定为无效,浙江开满公司不具有对前手的再追索权,故对浙江××公司要求福建××公司支付票据款的主张,不予支持。
【注解】本案持票人前手因票据民间贴现而不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不能证明其支付对价且善意,根据《票据法》第11条规定,持票人的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故持票人不享有票据权利。

文章摘要2:

【摘要】民间贴现行为应当认定无效——福建筑恒公司主张浙江开满公司并非合法持票人,一审提供的微信聊天群记录显示涉案票据为案外人福建××工贸有限公司通过民间贴现方式从福建筑恒公司取得。根据上述微信聊天群内容及本院另案受理的(2023)闽09民终408号中福建××工贸有限公司与浙江××公司的企业信息显示浙江开满公司的股东曾××曾系福建××工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确认浙江××公司与福建××工贸有限公司系关联公司,福建筑恒公司将涉案票据背书转让给福建××工贸有限公司,并向福建××工贸有限公司支付贴息费。因票据贴现属于国家特许经营业务,福建筑恒公司将持有未到承兑期限的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福建××工贸有限公司并支付贴息费,属于民间贴现行为,该行为应当认定无效。浙江××公司作为涉案承兑汇票背书受让人应当举证证明其受让该票据权利是基于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且主观上是善意的。浙江××公司为证明其与浙江××物资有限公司存在借款法律关系,提交由浙江××物资有限公司出具的100万元《借条》以及台州银行付款回单予以证明。本院认为,案涉借条所涉借款金额高达100万元,但未约定利息及期限,不符合常理。且涉案票据金额为534343.15元,低于涉案借条记载100万元借款,浙江××公司未合理解释借条记载100万元具体如何偿还的细节,上述交易行为是否为真实民间借贷关系存疑。且如前分析,浙江××公司与福建××工贸有限公司系关联公司,浙江××公司、浙江××物资有限公司、福建××工贸有限公司同一天联系背书转让票据,亦不符合常理。......故浙江**公司背书受让涉案承兑汇票主观上并非善意。综合上述分析,浙江××公司与福建××物资有限公司不存在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且主观上并非善意,双方之间的票据背书转让行为应认定为无效,浙江××公司不具有对前手的再追索权,故对浙江××公司要求福建筑恒公司支付票据款的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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