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1999)经终字第90号 更新时间:2023-08-30 浏览次数:6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要旨】具有申请公示催告资格的主体为票据失票前最后合法持有人。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渝一中民终字第243号 下一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2)市商初字第2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