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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2)市商初字第229号

更新时间:2023-08-30   浏览次数:9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行为人私下交易丧失对票据的占有不具有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资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票据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失票人,是指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在丧失票据占有以前的最后合法持有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在本案中,原告并非丧失本案票据占有的失票人,原告工作人员将涉案票据交给潍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进行贴现,欲将票据权利转化为相应的对价。原告系因贴现行为将涉案票据进行了处分而丧失对票据的占有,而非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因此不具有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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