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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融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京74民终198号

更新时间:2023-09-15   浏览次数:9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期前提示付款票据未持有“提示付款待签收”的,持票人丧失对除出票人和承兑人外的前手的追索权——一、济源丰泽公司于电子商业汇票到期日之前提示付款并不符合向所有前手拒付追索的构成要件。……根据上述规定,电子商业汇票拒付追索可以分为具有向所有前手拒付追索与仅能向出票人、承兑人拒付追索两类。其中,向所有前手拒付追索的构成要件为:1.提示付款期内提示付款或超过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但在提示付款期内曾发出过提示付款;2.应当提供拒付证明;3.追索必须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二、电子商业汇票具有自身特点,“提示付款待签收”的票据状态,并不能当然得出票据拒付追索的结论。……三、对于电子商业汇票期前提示付款效力的认定,应注重持票人与票据债务人利益衡平,以促进电子商业汇票流通,营造良好金融法治环境为解释论出发点。……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济源丰泽公司期前提示付款行为的效力及于票据到期后的提示付款行为,具有提示付款期内提示付款的效力,本院难以认同。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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