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浙01民初2167号
更新时间:2023-09-16 浏览次数:69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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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摘要】持票人对前手追索权自拒付之日起6个月内未行使消灭——至于太原重工公司对通辽华创公司所提诉讼主张,现未有证据表明太原重工公司曾于其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追索权,故其对宁夏重工公司的案涉票据权利,因未在法定票据时效期限内行使而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