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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苏02民终3039号

更新时间:2023-09-17   浏览次数:5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关于贝兴宜公司向沪锡公司提起非拒付追索的问题。因贝兴宜公司在电子票据系统中向承兑人提示付款,但是该提示付款请求迟至2018年8月15日都未获得承兑人的付款。因承兑人对贝兴宜公司的提示付款请求一直未予应答,导致贝兴宜公司如不撤销该提示付款请求,则无法在电子票据系统中对前手沪锡公司发起追索请求;尤其是承兑人对该提示付款请求未予应答,贝兴宜公司无法发出拒付追索,只能发起非拒付追索。在承兑人宝塔财务公司对贝兴宜公司的提示付款请求形式上不予应答、实质上拒绝付款,且贝兴宜公司只能提起非拒付追索的情况下,贝兴宜公司的非拒付追索能够证明其已经行使票据付款请求权并被拒绝,只能行使票据追索权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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