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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桂04民初1号

更新时间:2023-09-18   浏览次数:6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持票人和前手约定持票人为获得票据款项支出费用由前手承担,持票人有权向该前手主张律师费——关于律师费60000元的问题,鉴于票据的基础关系合同及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保证合同》、《差额支付承诺》约定了因被告违约,原告为实现债权本合同项下所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支付,但由于原告目前实际支出的律师费为30000元,本院支持原告已经支付的30000元,对尚未支付的30000元律师费,因该损失尚未实际发生,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提出的保全担保费20000元的请求,也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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