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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桂0103民初3038号

更新时间:2023-09-18   浏览次数:7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持票人于票据到期日前提示付款被拒付后有权向前手主张自提示付款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十条第一款“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之规定,康益达公司有权要求图宇公司、建燃公司连带偿还票据金额200万元以及自提示付款日起的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如下: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9日起至上述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文章摘要2:

【解读】本案汇票到期日2017年10月25日,持票人于2017年10月19日即提示付款(期前提示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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