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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鄂民申1831号

更新时间:2023-09-24   浏览次数:3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经过,被告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根据我国民法的相关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本案中,祝××死亡事件发生于1976年,而祝××1于2017年起诉主张赔偿,已经超过了上述法律规定的最长权利保护期限。即使考虑到祝××去世时祝××1年纪尚小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尚未出台的事实,但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施行,此时法律规定已经明确,祝××1亦已成年,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从此时开始起算诉讼时效,亦已超过了法律规定二十年的最长诉讼时效。加之,祝××1为证明其在1976年至起诉之前多次向南山村委会和湖泗街道办主张过权利,申请证人祝某出庭作证,但祝某陈述祝××1在1994年之后就没有向其主张过权利。而祝××1主张其于2009年、2016年分别向组织提交了申请书,但只是其一方陈述,并没有提交证据证实,且南山村委会、湖泗街道办均不予认可。因此,即使从1994年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也超过了法律规定二十年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且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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