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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也  > 所属分类  >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二版)(2022年)   

第二章执行人员及其回避

更新时间:2023-09-27   浏览次数:8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11.【执行人员】12.【依法履职的要求】13.【执行回避情形之一】14.【执行回避情形之二】15.【执行回避的程序】

文章摘要2:

第二章 执行人员及其回避 

  11.【执行人员】

  执行人员包括法官、执行员以及其他依法参与执行的司法警察、法官助理、书记员等司法辅助人员。

  人民法院不得安排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执行工作。[24]

  12.【依法履职的要求】

  执行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向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件,并按规定着装。[25]

  执行人员执行公务时应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严格遵守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新时代政法干警“十个严禁”》等纪律规范,严格遵守法官职业道德,依法、公正、廉洁执行。

  执行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受法律保护。[26]

  13.【执行回避情形之一】

  执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四)是本案诉讼、执行程序代理人近亲属的;

  (五)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六)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执行程序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的。[27]

  14.【执行回避情形之二】

  执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二)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或执行程序代理人的;

  (四)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或执行程序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

  (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执行的。[28]

  15.【执行回避的程序】

  当事人对执行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29]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30]

  审判人员、执行员、书记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执行局长决定。审判人员、执行员、书记员有应当自行回避的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31]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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