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中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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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中止执行
121.【应当中止执行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209]
(五)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210],或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211]规定,将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
(六)被执行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并已由人民法院受理的,或者被执行人、案外人对仲裁裁决执行案件提出不予执行申请并提供适当担保的;[212]
(七)执行依据按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的除外;[213]
(八)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或者执行标的物属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侦查、起诉、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涉案财物的;[214]
(九)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215]
裁定对部分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不影响对同一执行案件其他被执行人的执行。
122.【可以中止执行的情形】
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后,原告提供相应担保,请求中止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216]
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有本规范第97条第1款情形之一的,可以裁定中止执行。[217]
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不符合本规范第97条第1款情形的和解协议提出异议的,经审查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或者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218]
123.【中止执行裁定】
中止执行应当依法制作裁定书,载明中止执行的事由和依据,并送达当事人。[219]中止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220]
124.【中止执行后的恢复执行】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执行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
恢复执行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221]
125.【中止执行期间的续封】
中止执行期间,因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需要对执行标的物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的,执行法院应当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222]
126.【中止执行期间异议的处理】
中止执行期间,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223]的规定提出异议,或者案外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224]的规定提出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
127.【中止执行期间当事人的变更、追加】
中止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的,执行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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