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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更新时间:2023-09-27   浏览次数:5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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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128.【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执行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二)已向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四)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225]

  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中已发出限制消费令的恢复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再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可无须再根据前款第2项发出限制消费令。[226]

129.【“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应完成事项】

  本规范第128条第1款第1项中的“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是指应当完成下列事项: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

  (二)对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予以核查;

  (三)对逾期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被执行人或者相关人员,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将财产报告、核实及处罚的情况记录入卷。[227]

130.【“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应完成事项】

  本规范第128条第1款第3项中的“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是指应当完成下列调查事项:

  (一)对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

  (二)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

  (三)无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本款第2项规定的财产情况的,在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可能隐匿、转移财产所在地进行必要调查;

  (四)被执行人隐匿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且拒不交出的,依法采取搜查措施;

  (五)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审计调查、公告悬赏等调查措施;

  (六)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财产调查措施。

  人民法院应当将财产调查情况记录入卷。[228]

131.【网络调查的要求】

  执行法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的,必须完成对所有已开通查询功能的财产项目的查询,仅查询部分财产项目的,不符合完成网络调查事项的要求。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时距完成前次总对总网络查控已超过三个月的,还应在终结本次程序之前再次通过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229]

132.【现场调查的要求】

  积极采取现场调查等方式,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能力,一般应当完成下列调查事项:

  (一)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必须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记录入卷;

  (二)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时,应及时传唤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到人民法院接受调查询问;

  (三)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未实现网络查控的财产,应前往现场调查,并制作调查笔录附卷为凭;

  (四)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生活居住、劳动就业、收入、债权、股权等情况,并制作调查笔录附卷为凭;

  (五)被执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对其住所地、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全面核查被执行人企业性质及设立、合并分立、投资经营、债权债务、变更终止等情况,并可依申请进行审计调查。[230]

  被执行人在本地的可以通过直接调查或委托网格员或向居委会、村委会调查等方式调查;被执行人在外地的可以通过事项委托,委托当地法院调查。当事人自己或者委托律师调查的,执行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调查结果予以认定。对于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或者认可被执行人不在住所地的,可不再至住所地调查。

133.【“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情形】

  本规范第128条第1款第3项中的“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包括下列情形:[231]

  (一)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法定程序拍卖、变卖未成交,申请执行人不接受抵债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又不能对该财产采取强制管理等其他执行措施的;

  (二)人民法院在登记机关查封的被执行人车辆、船舶等财产,未能实际扣押的。[232]

134.【轮候查封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在先查封被执行人财产的,执行法院要按程序主动推进财产强制变价程序,不得以申请执行人未申请为由不进行变价。[233]

  轮候查封但享有优先权的,执行法院要按程序及时向首封法院(或者公安机关)商请移送处分权,首封法院要积极配合移送,推进处置程序。首封法院(或公安机关)在收到商请移送执行函之日起十五日内未出具移送执行函的[234],执行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35]

  无抵押等优先权的轮候查封案件,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除首封法院查封财产外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终本方式结案:

  (一)经在先查封法院确认,查封财产确无余值可以分配;

  (二)符合参与分配条件的,已向首封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首封法院在法定期限内不能处置完毕的。

135.【申请执行人意见的听取】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时,可以采取面谈、电话、邮件、传真、短信、微信等方式,必须将征求意见情况记录入卷为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再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

  (一)执行内容仅为追缴诉讼费或罚款的;

  (二)行政非诉执行案件;

  (三)刑事财产刑执行案件;

  (四)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236]

136.【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审批】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37]

137.【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内容】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制作裁定书,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执行的债权情况;

  (二)执行经过及采取的执行措施、强制措施;

  (三)查明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

  (四)实现的债权情况;

  (五)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后,执行案件可以作结案处理。人民法院进行相关统计时,应当对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的案件与其他方式结案的案件予以区分。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应当依法在互联网上公开。[238]

138.【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审查。[239]

139.【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继续履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240]

140.【恢复执行及财产的定期查询】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241]

141.【发现财产的立即控制】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不立即采取执行措施可能导致财产被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的,执行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依职权立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242]

142.【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与移送破产】

  案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又符合移送破产审查相关规定的,执行法院应当在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同时,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243]

143.【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信息库及信息的公开】

  执行案件报结后,下列案件信息汇入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信息库: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号码和住址;

  (二)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

  (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信息库的案件信息向社会公开。[244]

144.【错误信息的更正】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公布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信息错误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更正。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在三日内予以更正。[245]

145.【执行和强制措施效力的延续】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执行法院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246]

146.【续封和当事人的变更、追加】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符合法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47]

147.【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妨害执行的处理】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48]

148.【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信息的屏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将案件信息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信息库中屏蔽:

  (一)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的;

  (二)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三)依法应予屏蔽的其他情形。[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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