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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也  > 所属分类  >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二版)(2022年)   

第二十三章非金钱给付请求权的执行

更新时间:2023-09-27   浏览次数:9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842.【一般规定】843.【房屋的强制迁出或土地的强制退出】844.【生活必需房屋异议的处理】845.【被执行人隐匿资料的处理】846.【他人持有财物、票证的交付】847.【他人转移财物、票证的责任】848.【他人无合法依据占有的处理】849.【特定物毁损、灭失的处理】850.【种类物的执行】851.【交付股权类案件执行的特别规定】852.【一般规定】853.【可代替履行行为】854.【代履行费用】855.【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的执行】856.【不可代替履行行为】857.【探望权的执行】858.【不作为的执行】859.【股权确认之诉的执行】

文章摘要2:

第二十三章 非金钱给付请求权的执行 

目录

第一节 物的交付请求权的执行 回目录

842.【一般规定】

  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由执行员传唤双方当事人当面交付,或者由执行员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有关公民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人民法院通知其交出。拒不交出的,强制执行。[1245]

843.【房屋的强制迁出或土地的强制退出】

  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

  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1246]

844.【生活必需房屋异议的处理】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247]

845.【被执行人隐匿资料的处理】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隐匿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的,人民法院除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1248]规定对其处理外,还应责令被执行人交出隐匿的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被执行人拒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搜查措施。[1249]

846.【他人持有财物、票证的交付】

  他人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1250]规定发出协助执行通知后,拒不转交的,可以强制执行,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1251]、第一百一十八条[1252]规定处理。

  他人持有期间财物或者票证毁损、灭失的,参照本规范第849条规定处理。

  他人主张合法持有财物或者票证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提出执行异议。[1253]

847.【他人转移财物、票证的责任】

  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票证,在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或通知书后,协同被执行人转移财物或票证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承担赔偿责任。[1254]

848.【他人无合法依据占有的处理】

  案外人无合法依据占有被执行的标的物不动产的,执行法院依法可以强制迁出;案外人拒不迁出,对标的物上的财产,执行法院可以指定他人保管并通知领取;案外人不领取或下落不明的,为避免保管费用过高或财产价值减损,执行法院可以处分该财产,处分所得价款,扣除搬迁、保管及拍卖变卖等相关费用后,保存于执行法院账户,通知该案外人领取。[1255]

849.【特定物毁损、灭失的处理】

  执行标的物为特定物的,应当执行原物。原物确已毁损或者灭失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折价赔偿。

  双方对折价赔偿不能协商一致的,按照下列方法处理:

  (一)原物毁损或者灭失发生在最后一次法庭辩论结束前的,执行机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救济;

  (二)原物毁损或者灭失发生在最后一次法庭辩论结束后的,执行机构应当终结执行程序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可另行起诉。

  无法确定原物在最后一次法庭辩论结束前还是结束后毁损或者灭失的,按照前款第2项规定处理。[1256]

850.【种类物的执行】

  执行依据系交付可替代的种类物,如被执行人有该种类物,执行法院可以直接执行;如被执行人无该种类物,应发出履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依判决购买该种类物偿还债务;被执行人拒不购买交付的,执行法院可以该种类物的现时市场价格及运费确定其债务数额,命被执行人预行交付;拒不交付的,可裁定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1257]

851.【交付股权类案件执行的特别规定】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交付股权(在其他营利法人享有的投资权益),因股权所在公司在生效法律文书作出后增资或者减资导致被执行人实际持股比例降低或者升高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生效法律文书已经明确交付股权的出资额的,按照该出资额交付股权;

  (二)生效法律文书仅明确交付一定比例的股权的,按照生效法律文书作出时该比例所对应出资额占当前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比例交付股权。[1258]

第二节 行为请求权的执行 回目录

852.【一般规定】

  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1259]

853.【可代替履行行为】

  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该义务可由他人完成的,人民法院可以选定代履行人;法律、行政法规对履行该行为义务有资格限制的,应当从有资格的人中选定。必要时,可以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代履行人。

  申请执行人可以在符合条件的人中推荐代履行人,也可以申请自己代为履行,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1260]

854.【代履行费用】

  代履行费用的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并由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预先支付。被执行人未预付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该费用强制执行。

  代履行结束后,被执行人可以查阅、复制费用清单以及主要凭证。[1261]

855.【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的执行】

  行为人拒不承担民法典第一千条第一款规定的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1262]

856.【不可代替履行行为】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且该项行为只能由被执行人完成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1263]规定处理。

  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履行期间内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再次处理。[1264]

857.【探望权的执行】

  人民法院在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时,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1265]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1266];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1267]

858.【不作为的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不得为一定行为或者容忍他人为一定行为,被执行人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处理。必要时,还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责令被执行人交付费用,除去被执行人行为的结果。

859.【股权确认之诉的执行】

  在审理股东资格(在其他营利法人享有的投资权益)确认纠纷案件中,当事人提出要求公司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诉讼请求且其主张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当事人未提出前述诉讼请求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向其释明。

  生效法律文书仅确认股权属于当事人所有,当事人可以持该生效法律文书自行向股权所在公司、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不予受理。[1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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