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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立法宗旨

更新时间:2023-11-25   浏览次数:117 次 标签: 依法行使著作权

文章摘要:

立法宗旨——(1)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2)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3)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

文章摘要2:

【注解1】2020年《著作权法》增加新内容之一:修改有关概念表述和新增制度措施——(1)将“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作品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修改为“视听作品”;(2)增加作品登记制度;(3)改广播权的有关表述,以适应网络同步转播使用作品等新技术发展的要求。
【注解2】2020年《著作权法》增加新内容之二:加大执法力度和处罚力度——(1)对于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适用赔偿数额1倍-5倍的惩罚性赔偿;(2)将法定赔偿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3)增加权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作为赔偿金额的计算参照,增加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有关的账簿、资料制度;(4)增加著作权主管部门询问当事人、调查违法询问、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以及查封、扣押有关场所和物品等职权;(5)增加滥用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扰乱传播秩序的行为的法律责任,进一步明确侵犯著作权损害公共利益行为的法律责任。
【注解3】2020年《著作权法》增加新内容之三:加强与其他法律衔接,落实我国近年加入有关国际条条约的义务——(1)将公民修改为自然人,其他组织修改为非法人组织;(2)删除违约责任、诉讼权利和保全等条款,增加衔接性条款;(3)明确出租权的对象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复制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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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宗旨(《著作权法》第1条) 回目录

1.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

2.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

3.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

【注解1】著作权法的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

【注解2】著作权法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

立法根据(《著作权法》第1条) 回目录

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依法行使著作权(《著作权法》第4条) 回目录

1.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行使权利,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2.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法条链接 回目录

《著作权法》

  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三条【作品的范围】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视听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第四条【依法行使著作权】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行使权利,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二条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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