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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粤13民终5186号

更新时间:2023-10-13   浏览次数:6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本案惠州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人乐公司)起诉请求确认2021年8月23日《关于LeSuper超市解除租赁合同通知函》无效,实质是人人乐公司对解除租赁合同关系有异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请求法院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因此,本案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指向的法律关系为租赁合同关系,本案案由应当认定为租赁合同纠纷,原审法院认定案由为确认合同效力纠纷,处理欠妥,本院予以纠正。

文章摘要2:

【解读1】一审原告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确认被告向原告发出的落款时间为2021年8月23日的《关于LeSuper超市解除租赁合同通知函》无效;2、请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解读2】案件受理费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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