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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适用范围

更新时间:2023-12-17   浏览次数:121 次 标签: 著作权法适用范围 著作权法不适用范围 时事新闻 图片新闻

文章摘要:

1.《著作权法》适用范围——(1)国籍原则(《著作权法》第2条第1款);(2)互惠原则(《著作权法》第2条第2款);(3)地域原则(《著作权法》第2条第3款)。
2.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对象(著作权法》第5条)——(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2)单纯事实消息;(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文章摘要2:

【注解1】单纯事实信息和新闻作品两部分区别在于是否存在独创性。——参考案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粤民终1993号
【注解2】判断图片新闻是否为单纯事实消息并不以其所配发的文字是否为单纯事实消息为标准,而应单独审查其独创性。——参考案例: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渝高法民终字第2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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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适用范围(《著作权法》第2条) 回目录

1.国籍原则(《著作权法》第2条第1款)——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注解】我国著作权法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作者的保护是基于作品完成,不论是否发表(将作品公之于众)。

2.互惠原则(《著作权法》第2条第2款)——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1)外国人的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国、无国籍人的经常居住国同同中国签订了有关著作权协议或者共同参加了有关著作权的国际条约;

(2)该协议或者国际公约承认该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的作品享有著作权;

(3)该协议或者国际公约要求协议国或者参加国相互保护其承认的著作权。

3.地域原则(《著作权法》第2条第3款)——

(1)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注解】必须符合首先+出版条件——(1)必须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2)必须是出版而非发表。

【注释】《著作权法》第63条规定——本法第二条所称的出版,指作品的复制、发行。

(2)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注解】(1)作者是无国籍人、外国人,该外国人的所属国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2)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伯尔尼公约》对“同时出版”的界定是:一个作品在首次出版后三十天内在两个以上国家内出版,则该作品应视为在这几个国家内同时出版)。

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对象(著作权法》第5条) 回目录

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注解】法律和其他官方文件的非官方正式译文受著作权法保护。

2.单纯事实消息;

【注释】单纯事实信息——通常情况下,如果一则新闻仅用最简明的语言记录了该新闻事实的各构成要素(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等),他人对这一事实的记录也会采用基本相同的表达,则应认定属于单纯事实信息。

【注解1】(1)单纯事实消息作为一种事实不受著作权法保护;(2)但作者根据单纯事实信息所创作的时事新闻作品则受著作权法保护。

【注解2】新闻报道并非全部属于“时事新闻”而不受著作权法保护——(1)其中只有“单纯时事信息”因为可能构成表达与时事混同而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2)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可能构成作品而受到著作权法定保护。

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注解1】历法——(1)历法所揭示的日期、节气、节日等内容不为著作权法所调整;(2)根据历法所绘制的挂历、台历、日历受著作权法保护。

【注解2】数表——(1)通用数表不受著作权法保护;(2)非通用数表受著作权法保护。

【注解3】通用表格和公式——不适用于著作权法。

法条链接 回目录

《著作权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第五条【不适用本法保护的对象】本法不适用于: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单纯事实消息;

  (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六十三条【出版的含义】本法第二条所称的出版,指作品的复制、发行。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 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

  (二)录音制品,是指任何对表演的声音和其他声音的录制品;

  (三)录像制品,是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录制品;

  (四)录音制作者,是指录音制品的首次制作人;

  (五)录像制作者,是指录像制品的首次制作人;

  (六)表演者,是指演员、演出单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

  第六条 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

  第七条 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其著作权自首次出版之日起受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十六条 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传播的单纯事实消息属于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时事新闻。传播报道他人采编的时事新闻,应当注明出处。

经典案例 回目录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京73民终434号

【裁判摘要】(1)著作权法中“时事新闻"特指“单纯事实消息”,即使用最为简单的语言文字对某一新闻事实的基本构成要素进行记录,其仅反映客观事实的存在,不属于作品的范畴;(2)摄影作品拍摄手法、角度和场景等要素均体现了摄影者独特的选择和安排,是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系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摄影作品,并非时事新闻——关于长江公司上诉称涉案摄影作品属于时事新闻,长江网的使用行为属于合理使用的主张,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传播的单纯事实消息属于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时事新闻。由上述规定可知,著作权法中“时事新闻"特指“单纯事实消息”,即使用最为简单的语言文字对某一新闻事实的基本构成要素进行记录,其仅反映客观事实的存在,不属于作品的范畴。而本案中,涉案摄影作品主要为记录费德勒、穆雷等运动员在澳大利亚网球公开赛中的运动场景和状态所拍摄而成,其拍摄手法、角度和场景等要素均体现了摄影者独特的选择和安排,是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系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摄影作品,并非时事新闻。长江公司有关其使用行为属于合理使用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京民申3642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京民申3171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0)一中民终字第10328号

【裁判摘要】就摄影作品而言,即使其内容系反映时事,通常亦体现了拍摄者对于拍摄时机、角度、构图等的选择,具有作品的独创性,而且使用照片亦非传播时事性消息或相关事实所必需,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该法不适用于时事新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单纯事实消息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一方面系因为单纯的事实消息仅仅表达了客观事实,不表达作者的思想和感情,通常不具备成为作品的条件,另一方面系为了促进时事新闻的传播,使公众能尽快知悉近期发生的相关事实。而就摄影作品而言,即使其内容系反映时事,通常亦体现了拍摄者对于拍摄时机、角度、构图等的选择,具有作品的独创性,而且使用照片亦非传播时事性消息或相关事实所必需。因此,涉案的关于陈××抵京的照片不属于《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二)项所称的时事新闻。涉案照片属于《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粤民终1993号

【裁判摘要】时事新闻分为单纯事实信息和新闻作品两部分(区别在于是否存在独创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3修订)第五条规定:“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从新闻报道角度看,单纯事实消息应当是指仅仅由时间、地点、人、地点由和事件等要素的部分或全部构成的消息,是对事实的直观的、唯一的表达方式。......潮州电视台涉案两部作品中除了对特定事实的报道外,还融入了作者对事实的评价、对相关人物的采访报道;作品中使用的影像和照片在取景、构图、拍摄角度、光线强弱、景深变化等元素上均体现作者的独特构思,故涉案两部作品并非单纯事实消息,属于新闻作品。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京知民终字第1051号

【裁判摘要】新闻作品与单纯事实信息区别——原审法院认为:9段涉案视频的内容系娱乐性质的报道,报道内容采用影像、图片播放的形式,穿插旁白解说,并配以字幕、音效及画面特效制作而成,整体内容的独创性达到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高度,并非对消息的单纯介绍播报,且天津金狐公司职员及在全球各地记者站的员工亦参与摄制,付出了创作性劳动,因此一审法院认定9段涉案视频系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本案中9段涉案视频,是在播放影像、图片、画面特效的同时,配合旁白、字幕、音效制作而成,具有较高的独创性,属于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北京暴风公司关于涉案视频独创性不高,不属于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作品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渝高法民终字第261号

——图片新闻的著作权保护判定

——报道时事新闻时擅自使用他人图片不构成合理使用

【裁判要旨】时事新闻的表现形式包括图片新闻。判断一则图片新闻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并不以其所配发的文字是否为单纯事实消息为标准,而应单独审查该图片新闻是否具有独创性。对时事新闻事件客观事实进行了独创性表达的图片新闻,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案号】一审:(2013)渝一中法民初字第579号;二审:(2013)渝高法民终字第261号

【裁判摘要】判断图片新闻是否为单纯事实消息并不以其所配发的文字是否为单纯事实消息为标准,而应单独审查其独创性——本案的关键是要正确理解时事新闻的含义。《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时事新闻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一)项又规定,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由此可见,时事新闻仅指特地为媒体报道而采写的单纯事实消息,因为仅是对时间、地点、人物、起因、经过、结果等新闻要素的简单排列组合,不涉及思想的表达方式,具有表达上的唯一性,属于公有领域的客观事实,不具有独创性,因此被排除在著作权法保护范围之外。故本院认为,判断一则消息是否属于时事新闻,是否为著作权法所调整,应具体考察其是否具有独创性,是否体现了作者的创造性劳动。同时,本院认为,由单纯事实构成的时事新闻虽然不排除图片新闻,但确实应该以文字新闻为主,因为除非新闻图片的画面为唯一性表达,否则任何图片都可以体现摄影记者独立的构思,从确定拍摄主题、设计画面、调整角度、到捕捉拍摄时机等,都包含了拍摄者一系列精神创作活动,是极有可能具有独创性的,因此,在审查图片新闻的独创性时应格外审慎。另外,本院还认为,判断图片新闻是否为单纯事实消息并不以其所配发的文字是否为单纯事实消息为标准,而应单独审查其独创性,因为一张图片的独创性并不会因其所配文字的变化而发生任何实质性改变。......而该四篇文章所配的37幅图片却均是乔天富借助数码相机、利用光线条件等记录的客观景象创作而成,从取图的画面、取图的角度、画面的亮度,局部的光彩等都凝聚了其创造性的劳动,属于具有独创性的作品,虽然所配文字属于单纯事实消息,但图片具有独创性,属于把单纯事实进行了独创性的表达,是时事新闻作品,可以成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因此,一审法院认定37幅图片是时事新闻的有机组成部分,属于以图片形成表现的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乔××关于37幅图片是独创作品,不属时事新闻,应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