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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

更新时间:2023-10-28   浏览次数:99 次 标签: 著作权法定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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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许可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适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但要向著作权人付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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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许可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适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但要向著作权人付酬。

特定教科书法定许可(《著作权法》第25条) 回目录

1.为实施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图形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注解】(1)教科书是指课堂教学所用的正式教材——不应包含教学参考书、辅导丛书、辅导材料等;(2)不经许可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目的——必须是实施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3)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量的要求——作品片段 或者短小 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 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图形作品;(4)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5)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2.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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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

  第二十五条【特定教科书的法定许可】为实施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图形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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