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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式设计专有使用权

更新时间:2023-11-22   浏览次数:80 次 标签: 板式设计权

文章摘要:

版式设计是指对印刷品的版面格式的设计(包括对版心、排式、字体、间距、标点等版面布局因素的安排)。

文章摘要2:

【注解】版式设计权的主体包括图书、报刊出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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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式设计专有使用权(《著作权法》第37条) 回目录

1.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2.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10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10年的12月31日。

【注解】版式设计权的主体包括图书、报刊出版者。

法条链接 回目录

《著作权法》

  第三十七条【板式设计的专有使用权】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

经典案例 回目录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京民申4160号

【裁判摘要】现行法律并没有赋予出版者以版式设计信息网络传播权——《著作权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著作权法和本条例所称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是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和期刊的版式设计享有的权利,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利,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根据上述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图书和期刊的版式设计享有的权利是法律赋予出版者的一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复制、发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该被诉侵权行为属于一种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纵观著作权法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除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被明确赋予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外,现行法律并没有赋予出版者以版式设计信息网络传播权。本案中,中科出版公司主张读秀公司、中山图书馆、超星公司及北京邮电大学实施的行为是在互联网中传播涉案作品的行为,并无证据证明读秀公司、中山图书馆、超星公司及北京邮电大学实施了扫描复制涉案图书的行为,故中科出版公司该项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2002)成民初字第938号;(2006)川民终字第330号

——侵犯期刊版式设计专有使用权的司法认定

【裁判要旨】期刊的版式设计包括版心、排版用字、行距、标点等版面布局因素的安排和设计,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畴。期刊的封面设计如期刊号字体、条形码位置、内文在封面的提示字体、字号,封面图形与背景的安排与布局、封面页眉与页脚的设计等,属于版式设计范畴。出版者与设计单位未就版式设计专有使用权进行特别约定的,版式设计专有使用权由出版者享有。

【案号】(2002)成民初字第938号;二审:(2006)川民终字第330号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京73民终164号

——版式设计权的权利范围仅限于复制权

【裁判摘要】版式设计是对印刷品的版面格式的设计,包括对版心、排式、用字、行距、标点等版面布局因素的安排。版式设计是出版者在编辑加工作品时完成的劳动成果,属于邻接权保护范围。版式设计与作品不同,版式设计难以达到独创性的要求,无法作为作品受到狭义著作权的保护,即版式设计不享有《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的所有十七个权项,其保护范围一般仅限于复制权。如果将版式设计理解为与作品一样享有包含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的所有十七个权项,则不符合《著作权法》对狭义著作权与邻接权予以区分保护的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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