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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管理信息

更新时间:2023-11-01   浏览次数:4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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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权利管理信息(《著作权法》第5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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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1)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但由于技术上的原因无法避免的除外;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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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

  第五十一条【保护权利管理信息】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一)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但由于技术上的原因无法避免的除外;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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