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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津03知民终6号

更新时间:2023-11-04   浏览次数:6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来源:《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20年第1辑总第22辑第44-48页】
【裁判要点】在特定情况下,带词的音乐作品词和曲虽然分别由不同的作者创作完成,但词作者和曲作者基于共同的创作意图进行了创作,词和曲表达的主题一致,应认定该音乐作品是具有共同合意而创作的合作作品,其著作权归属词作者及曲作者共同享有。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该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应由合作作者共同行使,各个合作作者不能单独行使整个作品的著作权。如果该作品为可分割的合作作品,合作作者之一可就其创作的部分,单独享有和行使著作权。改编虽是一种再创作,但通常应当是利用了原有作品包括主题、独创性表达等在内的基本内容的,创作空间受到限制。如果没有利用原作品的主题、独创性表达等基本内容,则不构成对该作品的改编,不侵害其改编权。
本案判决厘清了合作作品的认定、著作权归属、权利行使等著作权领域热点问题,对于同类案件具有指导意义。同时,因涉案歌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本案裁判结果引发了较为广泛的社会关注和业界人士积极正面的评价。本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2019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文章摘要2:

——可分割合作作品著作权行使规则及作品改编权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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