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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之五:古籍点校成果侵权纠纷案

更新时间:2023-11-04   浏览次数:5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
【摘要】古籍点校不具有著作权法上的独创性,不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古籍点校目的在于力求点校后的作品文意与原作一致,还原古籍原意,故而点校者在点校过程中必然受到古籍原意限制,当点校者点校的结果与古籍原意一致时,点校者仅揭示了客观事实,而客观事实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基于点校者的目的均为复原古籍原意,在自己认为的极为有限的表达方式中所进行的选择,因此始终会忠于点校者自己所理解的古籍原意,这种情况下就不会产生新的表达,也不具有著作权法上的独创性。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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