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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京73民终2541号

更新时间:2023-11-06   浏览次数:5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汇编作品的独创性主要体现在对素材的选择和编排上——汇编作品的独创性主要体现在对素材的选择和编排上,本案中,涉案教材为语文教材,其作为汇编作品的独创性体现在针对知识点从大量的文章中筛选出合适的课文并基于选择的课文进行课后习题的类型选择或内容创作。涉案教辅图书的“单元复习巩固”版块虽然是习题集,但是题目源自于涉案教材中选择的文章,且并非仅对应教材所选择的单篇文章,因此,涉案教辅图书事实上利用了涉案教材对于课文的选择,而该选择是涉案教材体现汇编作品独创性的表达,该选择与实际使用作品字数占比无关。因此,涉案教辅图书中的“单元复习巩固”版块与涉案教材构成实质性相似。另外,长春出版集团认为北师大出版集团并未举证证明其主张的改写事实,因此,不应将改写部分纳入侵权比对。本院认为,汇编作品的独创性虽然体现在选择、编排上,但实际比对时,无法脱离选择编排的内容进行独立认定。因此,一审判决将所选择编排的内容包括改写的内容纳入侵权比对,并无不当,至于是否属于原创的内容,应在赔偿数额的认定上予以考量。

文章摘要2:

【注解1】汇编作品的独创性系对其内容的选择和编排。
【注解2】教材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应属于汇编作品——(1)教辅书籍如果仅仅使用了教材的体系结构而内容与教材内容不相同不能认定为侵权;(2)如果教辅书籍既使用了教材的体例结构又使用了内容则共促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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