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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宁知民终字第11号

更新时间:2023-11-06   浏览次数:6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仅复制教科书的目录及编排体系而内容不同不够对汇编作品著作权的侵犯——涉案教辅图书复制《教科书》的目录和编排体系不构成侵权。上诉人认为,其作品的结构、体例为独创,是汇编作品的灵魂,被上诉人未经上诉人的许可,使用、复制了《教科书》的目录和编排体系,构成结构侵权。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复制《教科书》的目录和编排体系不构成对上诉人这一汇编作品著作权的侵犯。首先,上诉人通过选择、组合与编排,将相关作品汇编成《教科书》,该编排体系结构具有一定的独创性,故其享有著作权;其次,教辅图书与教科书配套,其编写内容必然要以教科书为基础,这就决定了与教科书配套的教辅图书必然依照教科书的编排顺序、目录来编写,通过一审庭审比对,被上诉人涉案教辅图书的目录与上诉人《教科书》基本相同,但两者目录所对应的内容并不相同,此目录所起到的是索引与指示作用;最后,发行教科书、教辅图书不仅具有商业利益,还具有显著的公共利益属性,若禁止采用与《教科书》相同目录、顺序编写教辅图书,只允许上诉人及上诉人许可的第三人按照教科书的目录、顺序来编写教辅材料,必然会缩小学校、教师和学生选择教辅图书的范围,不利于实用性强、质量高、形式多样的教辅图书的出现,以致后续会侵害各方教辅图书使用者的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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