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京0108民初17683号
更新时间:2023-11-08 浏览次数:4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既不属于思想范畴也不属于有限表达,在文字内容的创作上体现了独创性,属于独创性表达,且可以通过有形形式复制,应认定为我国著作权法上所列举的文字作品——判断辛××是否享有著作权的前提是权利作品构成我国著作权法上所保护的“作品”,即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本案中,辛××主张权利的内容为发表于知乎网上的一段关于“有哪一瞬间让你觉得被撩到或者成功撩到别人?”的文字回答,虽然篇幅较短,但通过一系列的人物设置及情节串联等完整的描述了男女主角之间的爱情故事,其既不属于思想范畴也不属于有限表达,在文字内容的创作上体现了独创性,属于独创性表达,且可以通过有形形式复制,故应被认定为我国著作权法上所列举的文字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