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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高民(知)终字第1039号

更新时间:2023-11-08   浏览次数:123 次 标签: 北京法院参阅案例第35号 关键词 思想 表达 接触 实质性相似 停止侵害 著作权归属 思想和表达 接触 实质性相似 改编权 共同侵权民事责任 停止侵权责任

文章摘要:

【参阅要点】
1.著作权法对作品的保护是对其中具有独创性的表达的保护。文学作品中,具有独创性的人物设置及人物关系、情节、情节串联整体等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2.侵害著作权行为的认定可以遵循“接触+实质性相似”的判断思路,实质性相似的认定可以采用抽象分离法或整体观感法。判断文学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两种方法结合使用,同时需要排除合理借鉴的情形。
3.停止侵害是侵害著作权诉讼中基本的责任承担方式,对不承担停止侵害责任的情形应当予以严格限制,是否对权利人的停止侵害请求权予以限制,可以考虑以下因素:权利人和侵权人之间是否具有竞争关系,侵权人的市场获利是否主要基于对权利人作品的使用,权利人的主观意图和侵权人的实际状况以及社会公共利益。
——思想与表达的划分、涉文学作品侵害改编权的判定思路
【裁判要旨】
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但并非作品中的任何要素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思想与表达二分法是区分作品中受保护的要素和不受保护的要素的基本原则,其内涵是著作权法保护思想的表达而不保护思想本身。
文学作品的表达既不能仅仅局限为对白台词、修辞造句,也不能将文学作品中的主题、题材、普通人物关系认定为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文学作品中,情节的前后衔接、逻辑顺序将全部情节紧密贯穿为完整的个性化表达,这种足够具体的人物设置、情节结构、内在逻辑关系的有机结合体可以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
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改编权所直接控制的行为是改编行为,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行为,新作品应当保留原作品的基本表达,否则仅仅根据原作品的思想创作出来的新作品不受改编权的控制。
判断被诉行为是否侵犯权利人的改编权,通常需要满足接触和实质性相似两个要件。接触是指被诉侵权人有机会接触到、了解到或者感受到权利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接触可以是一种推定。实质性相似的认定可以采用抽象分离法或整体观感法。判断文学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两种方法结合使用,同时需要排除合理借鉴的情形。

文章摘要2:

——侵害小说剧本著作权纠纷中接触加实质性相似原则的适用及侵权责任的承担
【案件索引】一审: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初字第07916号(2014年12月25日);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高民(知)终字第1039号(2015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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