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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苏02民终1817号

更新时间:2023-11-22   浏览次数:4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著作权法意义上对产品设计图的复制,仅指以即以印刷、复印、翻拍等方式使用图纸,而不包括按照产品设计图进行的产品制造、生产行为——著作权法不保护技术方案和实用性功能,产品设计图作为图形作品的一种,应当具备图形本身具有美感这一条件,即由点、线、面和各种几何图形组合而成的科学领域的美感,这种美感形成独创性表达时才能认定为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这种认定与图中产品的技术方案实用性无关。晶技创公司未就案涉图纸具有美感作出说明,并主张产品设计图作用在于实用性而不要求美感,该主张与前述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界定不符,本院对此不予采纳。……著作权法保护图形作品的独创性表达,不保护用于解决实际问题的技术方案,否则将会与专利法的保护客体形成重叠,并抑制、损害专利法的立法价值。如适用著作权法来保护根据产品设计图制造产品的行为,则会违反著作权法不保护技术方案这一原则,产品设计图和与之相对应的产品,不能作为同一作品的两种表现形式,同时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由此可见,著作权法意义上对产品设计图的复制,仅指以即以印刷、复印、翻拍等方式使用图纸,而不包括按照产品设计图进行的产品制造、生产行为。朱××、吉荣公司、晋昌源公司即使按诉争的产品设计图生产与晶技创公司相同的产品,也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行为。因此,晶技创公司关于依图纸制造机器设备的行为系复制行为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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