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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2)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32号

更新时间:2023-11-22   浏览次数:5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按照设计图生产印刷线路板不属于复制
【裁判要旨】著作权法意义上对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的复制,仅指以印刷、复印、翻拍等复制形式使用图纸,而不包括按照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进行施工、生产工业产品。因此,按照印刷线路板设计图生产印刷线路板的行为,是生产工业产品的行为,而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
【裁判摘要1】印刷线路板设计图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印刷线路板设计图属于图形作品,应受著作权法保护——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都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等作品。印刷线路板设计图一般包括元器件位置图、原始布线图和电子制版图。元器件位置图主要标明元器件的安放位置;原始布线图是体现元器件之间电气连接关系的布局和布线;电子制版图,也称Gerber 文档或生产图纸,主要提供给印刷线路板公司生产印刷线路板之用。因此,印刷线路板设计图属于图形作品,应受著作权法保护,他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复制、发行印刷线路板设计图。
【裁判摘要2】印刷线路板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印刷线路板属于一种工业产品,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1、印刷线路板是表面制有网状导电图形的绝缘板,其作用是通过它把多个电子元器件(集成电路、电阻、电容等)组合安装并向这些电子元器件提供它们之间需要的电路连接。印刷线路板上的网状线路为导电的金属丝,安插在印刷线路板上的各种电子元器件正是通过导电的网状线路实现它们之间的电路连接,从而实现整块印刷线路板的功能。因此,印刷线路板属于一种具有实用功能的工业产品;2、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由于印刷线路板属于一种工业产品,不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范围,故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综上,印刷线路板本身属于一种具有实用功能的工业产品,已经超出了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保护范围,故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原告关于印刷线路板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的诉称意见,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文章摘要2:

【裁判摘要3】按照印刷线路板设计图生产印刷线路板的行为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行为?|按照印刷线路板设计图生产印刷线路板的行为,是生产工业产品的行为而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行为——被告摩托罗拉公司按照印刷线路板设计图生产印刷线路板的行为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行为,本院认为,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复制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成一份或多份的行为。著作权法意义上对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的复制,仅指以印刷、复印、翻拍等复制形式使用图纸,而不包括按照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进行施工、生产工业产品。因此,被告摩托罗拉公司按照印刷线路板设计图生产印刷线路板的行为,是生产工业产品的行为,而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行为。原告关于按照印刷线路板设计图生产印刷线路板的行为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行为的诉称意见,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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