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苏审二商申字第00077号
更新时间:2023-11-26 浏览次数:3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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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摘要】当事人在民事判决生效后就判决的履行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六个月内又申请再审的,法院应当对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如果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没有声明保留申请再审权利,且已依照和解协议履行了相关义务的,实质上是通过和解协议重新处分自己的权利,并通过实际履行的方式了结原有的案件纠纷。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没有对生效裁判继续进行再审审查的必要,应当裁定终结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