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粤0981民再2号
更新时间:2023-11-26 浏览次数:47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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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原审判决作出后法院审理的其他案件判决书中就与本案原审判决所涉同一事实作出不一致认定的,原审当事人可以另案判决书作为“新的证据”申请再审——关于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9民终573号民事判决及(2018)粤09民终583号民事判决均认定李××与卢×之间的9660000元借款并没有真实发生,该两份民事判决与本案是否存在关联性,是否属于本案新的证据的问题。......本案中,债权人吕×欲代位行使债务人李××对次债务人卢×的债权,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吕×应当对债务人李××享有合法的到期债权,债务人李××亦应当对次债务人卢×享有合法的到期债权。也就是说,债务人李××对次债务人卢×享有合法的到期债权是债权人吕×行使代位权的前提之一,如果债务人李××对次债务人卢×的债权并未真实发生,则次债权并不成立,此等情形,债权人吕×就无权在本案中行使代位权。而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9民终573号民事判决及(2018)粤09民终583号民事判决均认定李××与卢×之间的9660000元借款并没有真实发生,且根据再审查明的情况,本案涉及的卢×与李××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与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上述两份民事判决涉及的卢×与李××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属于同一事实,因此,上述两份民事判决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再审申请人卢×提供的该两份民事判决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认定上述两份民事判决属于新的证据,可以作为本案的有效证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