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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362号

更新时间:2023-11-26   浏览次数:3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另案判决与本案并非同一事实,无法证明关联性,不属于“新的证据”——1999号案与本案纠纷的性质不同,专利所保护的客体不同。更重要的是,1999号案作为对比文件的是一张文件名为“IMG_20131114_105145"的红底图片,该图片与本案对比文件图片内容并不相同,1999号案图片并不能证明与本案对比文件内容中订书机系相同型号产品,不能证明本案对比文件中订书机的底座特征。因此,1999号案生效判决并不足以推翻本案判决,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所规定的新的证据,不予采纳。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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